(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罪犯黄建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7号罪犯黄建华,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梅区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华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黄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建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3年12月1日,共获嘉奖33次;2011年9月,2012年2月、7月、12月,2013年5月、1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2年7月,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建华悔改表现特别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建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十四天(刑期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汉葵审判员 吴洁东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满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