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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一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顾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0218号原告:顾某,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汪保柱。被告:徐某,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3年12月31日,原告顾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葛新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