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徐正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黄刑初字第00002号公诉机关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正林,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淳安县,汉族,文盲,务农。2012年8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山检刑诉(201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正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有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正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徐正林无证驾驶无号牌���轮车,车上乘坐祖贤根、吴春苟等12人,沿黄山区X036线由太平索道下站往辅村方向行驶,行驶至X036线16KM+200M弯坡路段时,车辆失控侧翻,致祖贤根、吴春苟、王某乙等12人不同程度受伤,祖贤根经黄山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徐正林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徐正林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另查明:被告人徐正林在案发后与各被害人就民事赔偿已通过自行协商方式和通过法院判决、调解方式予以了解决并已履行了部分赔偿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高某、胡某、任某的陈述,证人祖某、徐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表,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黄)公(尸)鉴(法医)字(2012)01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黄)公(伤)鉴(法医)字(2013)0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公交认字(2012)第0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本院(2012)黄民一初字第00753号、00754号、00830号民事判决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黄民一初字第00601号民事调解书,收条,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徐正林归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正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正林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正林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正林在案发后与各被害人就民事赔偿已通过自行协商方式或者通过法院民事诉讼判决方式、调解方式予以了解决并已履行了部分赔偿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正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建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 赟附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