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封法南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2014) 肇封法南民初字第23号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封法南民初字第23号原告吴某,女,汉族。被告黄某,男,汉族。原告吴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依法由审判员侯国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不到10日,双方于2004年6月30日到南丰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了解少,双方性格差异大,经常因一些小事吵闹,被告经常赌博,屡教不改。从2009年5月起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没有任何联系,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为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黄某离婚。被告黄某在答辩期间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于200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4年6月30日到南丰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没有生育子女,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提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认为双方性格差异大,经常因一些小事争吵,被告经常赌博,影响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多点沟通和联系,多为家庭着想,珍惜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双方做到互谅互让,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上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侯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莫江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