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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中民三终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张文广与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广,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张 文 广 与 江 西 新 世 纪 汽 运 集 团 于 都 长 运 公 司 劳 动 争 议 案 二 审 裁 定 书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赣中民三终字第6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广,男,1964年6月生。委托代理人肖聪,于都县贡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公司,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红军大道18-16号。法定代表人方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文忠,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张文广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于都县人民法院(2013)于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申请仲裁请求并未包括要求被告赔偿养老、失业保险损失,且该诉讼请求属社会保险纠纷,独立于本案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劳动争议诉求需经仲裁前置原则,对原告此两项起诉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文广要求被告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起诉。张文广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上诉主张主要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上诉人要求赔偿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纠纷应由劳动仲裁部门处理不应由法院直接处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被上诉人未依法为上诉人缴纳失业、养老保险直接导致上诉人损失,理应赔偿。一审认为上诉人的失业、养老保险应先由劳动部门处理是错误的,等于支持企业违法。2、裁定属程序性处理,原审法院同时作出裁定和判决,程序严重违法。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公司辩称:上诉人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请求,属于行政机关处理范畴。一审裁定合法。请二审予以维持。本院认为,张文广要求赔偿养老、失业保险损失与张文广不服仲裁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不具有不可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文广要求赔偿养老、失业保险损失未经仲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张文广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蓝清文审 判 员  胡小娥代理审判员  吴 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慧代理书记员  赖国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