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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泉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钟新宽与辜长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新宽,辜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泉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钟新宽被执行人辜长发申请执行人钟新宽与被执行人辜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钟新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辜长发偿还借款35000元、诉讼费338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辜长发登记在其名下的比亚迪牌汽车一辆,经向申请人钟新宽说明情况后,申请人钟新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钟新宽本次申请执行借款本金35000元、诉讼费33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辜长发现尚欠申请执行人钟新宽35338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钟新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甘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