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法林与方保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法林,方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112号原告刘法林,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方保平,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法林诉被告方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法林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法林撤诉。本案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刘法林负担。审判长 魏志强审判员 平国良陪审员 李东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卫法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