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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法林与方保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法林,方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112号原告刘法林,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方保平,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法林诉被告方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法林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法林撤诉。本案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刘法林负担。审判长  魏志强审判员  平国良陪审员  李东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卫法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