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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民诉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来银与丁礼强、李勤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来银,丁礼强,李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诉保字第0007号申请人李来银。被申请人丁礼强。被申请人李勤。申请人李来银因与被申请人丁礼强、李勤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工资15万元,担保人李红鹏自愿以其所有的座落于徐州市食品城南如意家园房产一处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丁礼强、李勤的工资15万元;二、查封担保人李红鹏所有的座落于徐州市食品城南如意家园房产一处。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