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非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坚明、陈德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坚明,陈德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非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法定代表人:谢彩娟,局长。被执行人:周坚明。被执行人:陈德荟。象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周坚明、陈德荟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甬象行审字第33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周坚明、陈德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坚明、陈德荟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非字第24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