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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农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甲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农某甲,女,1973年1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壮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3年5月18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2013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瀚乾,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平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某甲及辩护人黄瀚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农某甲与涉案人牙某多年从事农资生意,销售“迪卡007”玉米种。2012年8、9月间,涉案人员蒋某(另案处理)送农药到被告人农某甲的农资店,称可以购买到便宜的“迪卡007”玉米种子,进货价为每斤13元。被告人农某甲、牙某商量后向蒋某订购了10吨“迪卡007”玉米种子,并支付了货款26万元。2013年3月8日和11日,将嘉豪二次运了14.5吨假的“迪卡007”玉米种子给被告人农某甲。被告人农某甲在应当知道其所购买的种子是假的以后销售了其中的3.5吨。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农某甲向蒋某退货7吨。2013年4月3日,被告人农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农某甲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诉请本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指控的情况,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了被告人农某甲的供述笔录、涉案人牙某、蒋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周某、梁某、陆某甲、王某甲等证言笔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刑事照片等证据,以支持其公诉主张。被告人农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没有异议,但要求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农某甲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为其不明知玉米种子是假的。退一步来讲,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应该考虑到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农某甲多年从事农资生意,销售“迪卡007”玉米种。2012年8、9月间,涉案人蒋某(另案处理)送农药到被告人农某甲开的农资店,在交谈中问起“迪卡007”玉米种的销售情况。蒋某称可以通过熟人从“迪卡007”玉米公司总部要得便宜的“迪卡007”玉米种子,进货价为每斤13元。被告人农某甲向蒋某订购了“迪卡007”玉米种子10吨,并支付了货款26万元人民币。2013年3月8日和11日,蒋某二次运了14.5吨假的“迪卡007”玉米种子给被告人农某甲(其中有4.5吨是蒋某准备销售给陆某甲和梁某的),被告人农某甲将所有的假玉米种子存放于自家的仓库。后陆某甲取走了其中的0.7吨玉米种。被告人农某甲知道玉米种是假的以后仍以每斤17元、18元的价格销售给群众,共销售了3.5吨,销售金额为119000余元。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农某甲退货7吨。2013年4月3日,被告人农某甲携带剩余的3.3吨假的“迪卡007”玉米种向西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余下的3.3吨假的“迪卡007”玉米种被西林县公安局扣押。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农某甲接受公安机关讯问的讯问笔录,被告人农某甲供述其从事农药、种子生意有十来年了,与涉案人蒋某在生意中相识,后向蒋某购买了10吨“迪卡007”玉米种进行销售。在发现玉米种子是假货以后,能将部分群众带来的假种子换成真的种子,并带剩下的种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涉案人牙某的供述笔录,其陈述:其妻子农某甲从事农药、种子经营有十年左右的时间。在经营过程中,因蒋某经常送农药等物资到其妻的商店,故认识了蒋某。后由于蒋称可以买到便宜的“迪卡007”玉米种子,其妻与蒋购买了10吨假的“迪卡007”玉米种子进行销售。在发现是假种子后就停止了销售。公安机关介入后,其妻将剩余的假种子共3.3吨带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涉案人蒋某的供述笔录。其供述:在生意往来中认识了被告人农某甲夫妇,他们也从事农资生意,后我从云南运了十多吨“迪卡007”玉米种子给他们。后他们退货7吨给我。(4)证人周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得帮蒋某开过货车到西林县那劳乡的一家农资店运走一车玉米种子,是那家退货的。我运该批种子到隆林县给蒋某。(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广西西林县那劳乡的牙某老板曾找蒋某退货,退的是“迪卡007”玉米种子。还有田林县的梁老板、何老板、隆林县的李老板也退过货。(6)证人梁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因为销售蒋某卖的“迪卡007”玉米种子被田林县警方取保候审。2013年3月30日,其的玉米种子被公安机关扣押后接到牙某的电话,讲他不敢要蒋某的货了。(7)证人黄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曾与蒋某买了20000元的“迪卡007”玉米种子35件,后销售了34件多。我与蒋买玉米种子时没有发票,直到公安人员找我时才知道玉米种子有问题。(8)证人陆某甲的证言笔录,其证言证实2013年2月份黄某甲让陆某甲汇款2万元给蒋某购买迪卡007玉米种的事实。(9)证人王某丙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于2013年3月12日到那劳乡农业站跟农某甲购买10袋20斤迪卡007玉米种,种了两袋,后来发现是假货跟农某甲换了8袋。已种的两袋包装还保留并交给公安。同寨的卜得、王锦廖、乜志得等多人买到假货,有些拿去退换了。(10)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元宵以后2月底其到那劳乡农业站牙某的农资店购买迪卡007玉米种30斤,每斤17.5元,后发现所购买的迪卡007玉米种是假的就到店把没种完的8斤玉米种更换真的玉米种子。她买的玉米种包装袋两边封口是平的不是锯齿状的。(1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于2013年农历2月初在那劳乡农业站店面购买四袋共8斤迪卡007玉米种是假的,包装袋封口是平的,玉米种已种到地里,包装袋还在地边,带公安进行了提取。本寨的王锦贵、王锦廖多人也买有,他们有的拿去换了。(12)证人王某丁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于2013年农历2月份在那劳乡农业站店面购买五袋共10斤迪卡007玉米种是假的,后其拿假玉米种到农业站店面去换成真的迪卡007玉米种的事实。(1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于2013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在那劳乡农业站店面购买20袋40斤迪卡007玉米种,每斤17.5元,包装袋条形码都是一样,发现所购迪卡007玉米种是假的后其拿假玉米种到农业站店面跟农某甲换成真的迪卡007玉米种的事实。(14)证人陆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于2013年农历二月十几在那劳乡农业站店面跟农某甲购买5袋迪卡007玉米种并已全部种完,后发现所购迪卡007玉米种是假的事实,包装袋已交给公安,封口是平的。(15)证人冯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于2013年3月14日在那劳乡农业站店面跟牙某购买60斤迪卡007玉米种,每斤17元,4月10日牙某以没有贴标签为由收回玉米种并换新的有防伪标签的迪卡007玉米种给冯某的事实。(1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曾经和蒋某购买过假的“迪卡007”玉米种子。当时,蒋某对我说他的种子在价格上有优势,进货价13元一斤,他怕我不信,还讲西林县那劳乡的牙某也要这个种子,并告诉我他的电话。后我分三次汇款26万元给他,购买了这种玉米种子。他拉货给我后我发现是假种子。并把这个情况告诉了牙某。(17)证人韦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家是“迪卡007”玉米种子西林县的代理商。现在西林县市场销售的该玉米种子均是从我家进的货。“迪卡007”玉米种子的包装一直没有更换过。西林县农业局每年都组织各农资店的人员进行培训,内容是农药、化肥、种子的进货、真假辨认等。按照规定,西林县的“迪卡007”种子只能从我家进货,不能从外地进货。(18)证人韦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她在西林县那劳乡一节个农资店,主要销售玉米种、稻谷种、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她店里迪卡007玉米种销售量最大,从2007年开始销售,迪卡007玉米种必须跟县代理商进货。(19)证人吴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她在八达镇火亮山开了一家种子门市部,主要销售迪卡007、008玉米种,迪卡007玉米种进货只能在县代理商进货,她销售迪卡007玉米种有3件时间了。(20)证人颜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她在西林县八达镇火亮山路开了一家种子销售门市部销售门市部,专门销售玉米种,2004年开始销售007玉米种。(21)证人沈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他是农业局的职工,家里人在火亮山开了一家农资门市部,有时也帮忙销售种子。主要销售迪卡007、008、正大619等玉米种,能分辨的出真假迪卡,真的迪卡玉米种两边封口是锯齿形的,特征那么明显,每包条形码是不同的,玉米和颜色是金黄色的。(22)证人周XX、邓XX、黄XX、韦XX、韦XX的证言笔录,证实如何鉴别真、假“迪卡007”玉米种子。(23)证人岑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从2007年至今,我公司每年都组织西林县销售“迪卡007”玉米种子的经营户进行培训,内容为:真假种子的鉴别、防伪条形码的识别等。(24)证人农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西林县农业局每年都组织各农资销售经营户进行种子鉴别等内容的培训。(25)《广西农村信用社转账业务凭证》4张,证明:犯罪嫌疑人牙某于2012年12月14日、2012年8月13日通过农村信用社转账给蒋某种子款共144800元,农某甲于2013年1月30日通过农村信用社转账给蒋某种子款共210000元。(26)《转账业务凭证》证实:农某甲、牙某通过转账分四次付给蒋某共364800元。(27)《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3月30日侦查机关得到线索,在西林县那劳乡农业站门面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迪卡007号杂交玉米种子。经侦查人员与西林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多次作那劳乡农业站农某甲、牙某化夫妇的思想工作。2013年4月3日农某甲用货车拉165件(每件40斤)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玉米来西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8)《受案登记表》1份,证明:2013年4月3日农某甲拉3吨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玉米种来西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9)《提取笔录》、刑事照片、《扣押清单》证明:被告人农某甲卖给该乡斗皇屯的村民张某某8斤玉米种,张某某也全部种下,2013年5月16日,在张某某的指认下,侦查人员依法提取了张某某丢在地里的涉案迪卡007玉米种子原包装袋,条形码为6206840471531464。(30)《收据》1张,证明:周某于2013年3月27日受到农某甲退回给蒋某迪卡007玉米种350件,每件40斤,共合计14000斤。(31)刑事照片22张,证实侦查人员对涉案的玉米种包装袋正面、背面进行了拍照反映,并与真品迪卡007玉米种包装袋予以比对拍照,从照片可以看出,真的迪卡007玉米种外包装袋有条形码,假的包装袋无条形码,真的包装袋封口是锯齿形,而假的包装袋封口没有锯齿形,是平的,中种迪卡公司工作人员提取了张某某购买的玉米种包装袋、群众退回的玉米种整袋、扣押农某甲的玉米种整袋用于鉴定。(32)《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经营委托书》1份、百色市右江区玉隆种子经营部《委托书》1份,证明:迪卡007玉米种子在百色区域、西林县区域的正规销售路径。(33)西林县农业局提供的相关书证,证实近三年每一年西林农业局专门组织农资经营者进行培训,内容包括包括农资经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种子经营、农资鉴别、种子真假鉴别及分析案例。(34)西林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牙某2013年1月至4月通话清单,证实牙某手机号码139××××9856,李某手机号码138××××1383,在销售假种子期间相互间有通话记录。(35)《户籍证明》2份,证明:犯罪嫌疑人农某甲于1973年1月2日出生,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6)《关于对西林县公安局扣押农某甲涉嫌销售假冒中种迪卡有限公司迪卡007玉米种子的鉴定》1份,证明:犯罪嫌疑人农某甲、牙某销售的65件(每件20包)共3300包迪卡007玉米种子不是中种迪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种子。(37)《关于西林县公安局从张某某地里提取的1个迪卡007玉米种包装袋的鉴定》1份,证明:从张某某地里提取的1个迪卡007玉米种包装袋不是中种迪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种子所用包装袋。(3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3份、相关刑事照片6张,证明:西林县公安人员依法扣押涉案的迪卡007玉米种子及一个迪卡007玉米种包装袋。(39)《关于西林县公安局扣押群众退回牙某的61件9包迪卡007玉米种的鉴定》1份,证明:61件9包迪卡007玉米种不是中种迪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种子。(40)《商品真伪鉴定》3份附鉴别人陆德群、岑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西林县公安局扣押农某甲的165件共3300包迪卡007玉米种、群众退回的61件9包共1220包玉米种、从张某某地里提取的1个迪卡007玉米种包装袋不是中种迪卡种卫有限公司生产和经销的种子,侵犯注册号为3955606和1674726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玉米杂交种迪卡007,包装袋和件内小包装袋上标注中有关迪卡种子有限公司厂名、厂址、产地,是伪造或冒用中种迪卡种子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产地。(4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证明、商标详细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证实该企业的注册情况。(42)《中种迪卡种子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迪卡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材料、迪卡商标的详细信息》,证明:迪卡商标是孟山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有效期限为2011年11月28日至2021年11月27日。(43)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中种迪卡种子有限公司的《声明》各一份,证明:孟山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注册号为3955606及1674726迪卡商标专用权,孟山都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中种迪卡种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独家使用注册号为3955606及1674726迪卡商标,经孟山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中种迪卡种子有限公司员工岑某、陆德群有权在广西内对迪卡007真伪经行鉴定。(44)中种迪卡种子有限公司出具的《“迪卡007”种子正品包装与假冒产品的区别》1份,证明:“迪卡007”种子的正品包装与假冒产品的鉴别。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特征,确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农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对于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被告人销售“迪卡007”玉米种子时不明知是假的辩护观点,本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告人农某甲从事农资经营近十年,对于玉米种子的真假有鉴别能力,其丈夫是从事农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且近年来西林县的农业部门对农资经营户均进行培训,证人李某在发现其向蒋某购买的“迪卡007”玉米种子是假货以后,得把情况电话告知被告人农某甲的丈夫,故从上述证据分析,可以得出被告人农某甲在销售“迪卡007”玉米种子时是应当知道其向蒋某购买的“迪卡007”玉米种子是假的,故本院对辩护人的这一观点不予采信。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农某甲携带剩余的假玉米种子3.3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农某甲自愿认罪,其行为符合投案自首的特征,应予认定为投案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结合本案实际、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农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农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由西林县公安局扣押的假“迪卡007”玉米种子3.3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 奇审 判 员  陆昱伶人民陪审员  赵仁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