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南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志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志刚;邓传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鄂汉南执字第00004号 申请人:李志刚。 被执行人:邓传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鄂汉南湘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邓传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传利向李志刚支付96400元,并负担案件申请费13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传利的银行存款9774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逸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熊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