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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互民初第字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第字270号原告王某某某,女,土族,1969年9月6日出生,下岗职工。被告李某某,男,土族,1969年6月27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判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众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生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