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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执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董宪章与赵军、王延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140-1号申请执行人董宪章。被执行人赵军。被执行人王延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宪章申请执行赵军、王延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董宪章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邹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劲松审判员  刘 霞审判员  徐瑞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