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执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董宪章与赵军、王延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140-1号申请执行人董宪章。被执行人赵军。被执行人王延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宪章申请执行赵军、王延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董宪章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邹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劲松审判员 刘 霞审判员 徐瑞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