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江执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刘华容与冯才勇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容,冯才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江执保字第8号申请人刘华容,女,生于1966年7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被申请人冯才勇,男,生于1985年8月2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本院在办理申请人刘华容与被申请人冯才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华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冯才勇及其妻子袁朝敬共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上码头65号楼1层2单元43号住房一套,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冯才勇所有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上码头65号楼1层2单元43号住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