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法民初字第04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夏瑞中与王启昌、乐山市捷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瑞中,王启昌,乐山市捷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663号原告夏瑞中,男,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生于1963年9月6日。委托代理人郗钱平,系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端伟,系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启昌,男,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生于1971年5月8日。被告:乐山市捷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张铺儿村。法定代表人刘燕。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1099号-11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瑞中与被告王启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瑞中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瑞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瑞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此款由原告夏瑞中负担。审判员 肖祥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纯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