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董某某,女,1936年2月13日,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高某某,女,1973年1月10日,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张某甲,女,2013年7月20日,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张某乙,女,1998年9月19日,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以上两被告法定代理人:高某某,女,1973年1月10日,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0元,减半收取2750.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