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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董某某,女,1936年2月13日,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高某某,女,1973年1月10日,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张某甲,女,2013年7月20日,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张某乙,女,1998年9月19日,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以上两被告法定代理人:高某某,女,1973年1月10日,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0元,减半收取2750.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