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郑裕富与龙岩市新罗区飞狼网吧、程千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裕富,龙岩市新罗区飞狼网吧,程千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214号原告郑裕富,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林天文、邱冬平,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新罗区飞狼网吧,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山路*期**号楼第*层B轴至F轴与8轴至19轴之间。法定代表人张靖,总经理。被告程千坤,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裕富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飞狼网吧、程千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裕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裕富负担。审判员 邱 阿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念颖(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