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11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谭顿、谭治国、张金斌与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何家垅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顿,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何家垅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1191-1号申请执行人谭顿,男,200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何家垅组。申请执行人暨申请执行人谭顿法定代理人谭治国,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暨申请执行人谭顿法定代理人张金斌,女,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部。法定代表人刘云峰,村长。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何家垅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何家垅组。负责人谭运安,组长。上列申请执行人谭顿、谭治国、张金斌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何家垅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未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土地征收补偿费5454元,案件受理费21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55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何家垅组的银行存款55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枚审 判 员 陈立军代理审判员 黎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