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薛言军与邓书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言军,邓书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60号原告薛言军,男,1993年5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要甫,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被告邓书信,男,1970年2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言军诉被告邓书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薛言军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邓书信所有的豫D-696**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限额100000元),并以赵娜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西大街支行的存款1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薛言军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赵娜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西大街支行的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邓书信所有的豫D-696**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限额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辉瑾审判员 高建彬审判员 谢新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鹏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