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法民初字第05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王凤敏与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敏,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5710号原告王凤敏,女,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孝珍,女,194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王凤敏之母,住址同上。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行政中心北楼4楼,组织机构代码:55200524-8。法定代表人杨岸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敏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敏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凤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国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