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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地质矿产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省地质矿产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12号原告: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新江村。法定代表人:王铁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夏焱,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地质矿产工程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万塘路51号。法定代表人:汪晓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地质矿产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杨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费帅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