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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刑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乔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神刑初字第00733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某,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2003年曾因盗窃违法行为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又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2009年10月22日减刑释放;再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6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刑诉(2013)第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芳、王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的妻子宜某某在神木县神木镇*********上班。2013年9月4日下午,乔某某去接妻子下班时,故意没有将该彩票门市的卷闸门完全锁住,准备实施盗窃。次日早上6时许,乔某某来到该彩票门市,拉开卷闸进入室内,将价值6600元的彩票盗走。该店老板高某某当日早晨报警,9月6日乔某某被抓获。乔某某盗得彩票中奖14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受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人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乔某某的前科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结案报告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某所犯本罪实施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之内,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决定对其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塬远审 判 员  乔 艳人民陪审员  焦伊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记员温爱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