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洮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洮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吉林省洮南市人,住洮南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4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洮市检刑诉[2013]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洮南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判长 孙 利审判员 李 晶审判员 邢国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裴春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