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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洮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洮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吉林省洮南市人,住洮南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4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洮市检刑诉[2013]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洮南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判长 孙 利审判员 李 晶审判员 邢国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裴春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