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刘海华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22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海华,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2004年2月5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华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咏梅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颜树升、人民陪审员田丰硕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宙担任记录。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正彬、蒋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海华自2003年起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刘海华自2013年初开始为牟取利益,多次在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杨某国、陈某平、伍某军、何某祥等吸毒人员。2013年3月份,吸毒人员杨某国在刘海华家中,两次分别以50元、70元的价格从刘海华处购买0.1克毒品海洛因,共计0.2克。2013年3月10日前后,吸毒人员陈某平电话联系刘海华后,随同“二弹子”(身份未查明)从新邵县酿溪镇金三角租摩托车赶到刘海华家楼下,随后独自一人上楼,在刘海华家中以550元的价格购买0.93克毒品海洛因。2013年3月底,伍某军独自一人前往刘海华家中购买价值100元的海洛因0.1克用于吸食。2013年6月份,刘海华两次以100元的价格贩卖0.1克(共计0.2克)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何某祥。2013年7月1日,被告人刘海华在广州火车站从一名新疆人手中购买8000元毒品海洛因用于吸食,共计25克。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刘海华在邵阳市双清区第一技校附近被抓获,随后从其家中搜缴毒品海洛因18.3克。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刘海华主动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按此线索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李某、郭某某、岳某等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从被告人家中所搜缴物品的数量;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从被告人家中所搜缴的物品系毒品海洛因;2、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刘海华是贩卖毒品的人;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海华被抓获的事实;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海华于2004年2月5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5月27日刑满释放的事实;4、证人刘某平、伍某军、杨某国、何某祥、杨某艳、陈某平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刘海华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的事实;5、被告人刘海华的供述证明,他自己系吸毒人员,为维持自己吸毒,从2013年初开始,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牟取利益;6、被告人刘海华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刘海华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华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己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18.3克,其行为己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海华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海华是曾经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海华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海华在本案侦查阶段为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应当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刘海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对被告人刘海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海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咏梅审 判 员 颜树升人民陪审员 田丰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节数罪并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