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XX,赵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260号原告苗XX,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赵XX,住兴隆县。电话135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苗XX诉被告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苗XX负担。保全费1270.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耀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