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胡家强与孙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强,孙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076号原告:胡家强,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孙波,男,汉族,1991年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受理原告胡家强诉被告孙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胡家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祝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