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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胡家强与孙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强,孙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076号原告:胡家强,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孙波,男,汉族,1991年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受理原告胡家强诉被告孙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胡家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祝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