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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乔炜与关韧,江都市仙女镇沪扬汽车信息服务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经知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炜,关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乔炜。被告关韧。被告江都市仙女镇沪扬汽车信息服务部(下称汽车服务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炜与被告关韧、汽车服务部、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包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