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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陈行平与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行平,李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234号原告陈行平,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李强,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行平与被告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行平于2013年12月31日以“现被告李强病重,本人也不想再追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行平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行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1元,由原告陈行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丽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庄黎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