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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商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谭道闫与连云港市东方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谭道闫;连云港市东方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00037号原告谭道闫。被告连云港市东方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西路**。法定代表人宋宝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道闫与被告连云港市东方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道闫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道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道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小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