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巴法刑初字第0001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男,1963年3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3)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尹某醉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京A×××××的宝马X5越野车搭载徐某,从重庆市巴南区华夏八街停车场出来,沿中干道行驶至巴南区济仁医院路口左拐,继续沿巴南区大江东路行驶,并于22时20分许被民警在大江东路护士学校外路段查获。民警当场对被告人尹某进行了两次酒精呼气测试,两次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分别为170毫克/100毫升、174毫克/100毫升。2013年11月14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尹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1毫克/l00毫升。被告人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徐某、王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指认照片,酒精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驾驶员信息,机动车信息,被告人尹某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载人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危险驾驶的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并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钟曙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盈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