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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民字第003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西安市棉花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003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西安市西五路91号。负责人王智来,该营业部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棉花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233号。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陕西省分行)与西安市棉花公司(以下简称棉花公司)借款纠纷合同一案,本院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西民三初字第000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农发行陕西分行依法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488万元,利息4212112.54(截止2013年6月24日)。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棉花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3年11月6日,申请执行人农发行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棉花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西执民字第0034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棉花公司在给付申请执行人农发行陕西省分行502726元后,下余欠款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农发行陕西省分行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对棉花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次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棉花公司系市供销社管理的集体企业,目前处于停业状态。2012年12月,经西安市供销社批准,进行改制。棉花公司改制中将其名下的土地、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2170.44万元。又查,已获政府批准的《西安市棉花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尚需职工安置费用为2449.9万元。根据被执行人棉花公司企业性质,其财产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棉花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西执民字第003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健审判员 郑继鹏执行员 李长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