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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长执民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长兴县诚信中小企业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县诚信中小企业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吴依国,管利峰,赵宇飞,吴宇耀,赵梅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长执民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县诚信中小企业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天明。被执行人吴依国。被执行人管利峰。被执行人赵宇飞。被执行人吴宇耀。被执行人赵梅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3)湖长商初字第00643号,于2014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17日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宇飞、吴宇耀在建设银行帐号:1447579980110323306、6227001447270146181的存款776153.92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义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