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黑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与被告门某某、门某、高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门某某,门某,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黑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蒋某,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工。被告门某某,女,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工。被告门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工。被告高某,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工。本院在受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门某某、门某、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被告已经同意给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国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