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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黑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与被告门某某、门某、高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门某某,门某,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黑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蒋某,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工。被告门某某,女,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工。被告门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工。被告高某,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工。本院在受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门某某、门某、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被告已经同意给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国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