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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催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高安市艺林腰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市艺林腰线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催字第0026号申请人高安市艺林腰线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独城工业园。申请人高安市艺林腰线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兴业银行南通通州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出票日期:2013年6月9日,号码为:3090005325985019,出票人为南通庆堂春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海南德合药业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高安市艺林腰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素钧审 判 员  赵广荣代理审判员  朱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常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