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20-08-28
案件名称
陈超与韩华同、王金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超;韩华同;王金兰;韩胜才;韩铭;张素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陈超。被告韩华同。被告王金兰。被告韩胜才。被告韩铭。法定代理人王金兰(系韩铭母亲)。被告张素花。委托代理人张晓玲,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诉被告韩华同、王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爱华人民陪审员 高爱银人民陪审员 吕德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志艳第页/共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