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单玉德与刘柏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玉德,刘柏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单玉德,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增城市。委托代理人:董斌,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柏均,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玉德诉被告刘柏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玉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单玉德负担。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少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