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亳民二终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亳州市双力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蒙城县分公司、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蒙城县分公司,亳州市双力架业租赁有限公司,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二终管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蒙城县分公司。负责人:王礼,该分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双力架业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进才,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蒙城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双力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二初字第000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的租赁合同并未约定协议管辖的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亳州市双力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蒙城项目部于2011年7月16日签订的《建筑模具租赁合同》并未约定协议管辖条款,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蒙城县分公司住所地和租赁合同履行地的蒙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蒙城县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请求将本案移送蒙城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二初字第00027-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蒙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华审判员 顾玉华审判员 怀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卞广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