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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里民一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里民一初字第1497号原告魏某某,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付某,黑龙江宏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家兴、付某,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吴京灿。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辱骂,并多次殴打原告。2012年1月10日,被告再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胸壁及腰背部组织挫伤。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的身体和精神造成巨大损害,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吴京灿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存款2870326.50元,哈尔滨市道外区盛世华利石材经销部注册资金10万元,上述财产原告要求分得2044228.2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一、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证据二、户口薄,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吴京灿。证据三、哈尔滨市道里区妇联来访转送单、妇联出具的委托书、哈尔滨市公安局伤情诊断书、DR检查报告单、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静街道办事处安顺社区居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医疗票据四张、照片三张,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并将家中的笔记本电脑进行毁损。证据四、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道外分局北环五金建材批发市场管理所工商档案,证明被告是哈尔滨市道外区盛世华利经销部业主、注册资金10万元,该经销部的出资、盈利及现有的物品均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证据五、医疗手册四份、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独立抚养孩子。证据六、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被告银行存款明细,证明被告名下有银行存款2870326.50元。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原告所述被告名下的存款不是事实,原告处有存款1万元。同意孩子由被告抚养,要求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400元。石材经销部的注册资金实际只有3万元,同意按3万元予以分割。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四无异议;对证据三有异议,被告没有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验伤报告单与被告无关;对证据五有异议,原告看病的事情被告不知道;对证据六有异议,存入的资金为客户的货款,均已支出,利润为3%,其中邮政储蓄的存款户名为周海涛,与被告无关。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辩解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7年3月14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4月13日生育一名男孩吴京灿。2011年4月,被告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哈尔滨市道外区盛世华利石材经销部(以下简称盛世华利石材经销部),该经销部为个体工商户,登记资金数额为10万元,业主登记为被告。2012年1月10日被告将原告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胸壁及腰背部软组织挫伤。此后,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原告现患有腰椎间盘病、脑供血不全伴紧张性头痛等疾病。另查明,2012年1月10日至10月间,被告名下用于经营的盛世华利石材经销部的资金往来账户内陆续存入95万余元,该款亦由被告陆续支出。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原、被告实际情况,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300元。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经营的盛世华利石材经销部的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原告患有疾病且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分割被告经营盛世华利石材经销部期间的利润时,酌情对原告予以照顾,结合被告2012年经营盛世华利石材经销部10个月的资金往来数额为95万余元及原、被告至今已分居2年多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由被告给付原告其经营盛世华利石材经销部期间的利润15万元。被告提出其经营盛世华利石材经销部的利润为3%,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分割盛世华利石材经销部的投入资金10万元,因该经销部是2011年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且该款是用于经营的资金,现该笔用于经营的资金被告否认存在,故原告要求分割注册资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吴京灿由被告吴某某抚养,原告魏某某自2014年4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300元,至子女18周岁时止;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吴某某给付原告魏某某哈尔滨市道外区盛世华利石材经销部利润收入15万元;四、驳回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某某、被告吴某某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印15份)审 判 长  李松青代理审判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张志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 鑫处理过的文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