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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初字第0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锦与戴元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戴元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0908号原告陈锦,女,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委托代理人陈晓菊,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元芳,女,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委托代理人周权,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锦诉被告戴元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陈锦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锦负担。审判长  范效飞审判员  周琳苒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