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刑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王祖正抢劫罪,王祖正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祖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漳刑执字第3号罪犯王祖正,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文盲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捕前系农民。曾因盗窃罪于2000年4月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9月8日刑满释放。现在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靖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祖正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29年1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交1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17633元返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6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祖正自2010年6月3日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从2010年6月至2013年10月累计达标分23分,2011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获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祖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祖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28年6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美清审 判 员 陈妙红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康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