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韩崇利与贾朋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二级公路网化工程蓝田项目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崇利,贾朋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二级公路网化工程蓝田项目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149号原告韩崇利,男,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军社,男,1966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贾朋飞,男,1974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申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市二级公路网化工程蓝田项目部。负责人马希勇,系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崇利与被告贾朋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二级公路网化工程蓝田项目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崇利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动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审 判 长 张孝安审 判 员 刘 席人民陪审员 孙渭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小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