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新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镇江宏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中铁二十四局合福铁路安徽段站前四标项目部二分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宏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合福铁路安徽段站前四标项目部三分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新商初字第15号原告镇江宏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纪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鄂文彬,扬中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北京。被告中铁二十四局合福铁路安徽段站前四标项目部三分部。本院受理原告镇江宏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合福铁路安徽段站前四标项目部三分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宏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宏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2185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05元,由原告镇江宏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道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倪佳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