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鲍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鲍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