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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鲍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鲍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