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商初字第16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文帅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王文帅,沈会华,王允贞,张海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商初字第1694-2号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汝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立路,男,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锋,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帅,男,198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沈会华,女,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王允贞,男,1966年6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张海涛,男,198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帅、沈会华、王允贞、张海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艳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