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卢红波与自贡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红波,自贡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26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红波,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自贡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南环路附*号。法定代表人:余轶,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卢红波因与被申请人自贡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世捷开元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自民一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卢红波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川C166**号货车是挂靠在自贡世捷开元运输公司的,肯定是以其名义对外经营的,否则就是违法经营了。而且自贡世捷开元运输公司提交的《融资租赁车辆服务合同》证明了川C166**号货车的所有权归自贡世捷开元运输公司所有,刘光荣和刘凤蓝只是租赁者,他们租赁该车只能以自贡世捷开元运输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2.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判决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的意思,以司法权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一、二审法院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也不合适。本院认为,虽然车牌号为川C166**号的货车的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均登记在自贡世捷开元运输���司名下,但自贡世捷开元运输公司未与卢红波签订劳动合同,而卢红波实际上是接受刘光荣的雇请,驾驶该车主要为刘光荣从事拉沙运输业务,其工作安排和劳动报酬均由刘光荣、刘凤蓝负责。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卢红波与自贡世捷开元运输公司之间不存在身份上、经济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其关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劳动关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卢红波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卢红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卢红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丽审 判 员 陈洪代理审判员 李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