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获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冯某与卫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卫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获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卫某,农民。原告冯某诉被告卫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于2013年12月3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卫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以自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卫某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卫某的起诉。审 判 长 王光利审 判 员 高素兰人民陪审员 郭武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