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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许超与钱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超,钱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许超,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委托代理人:董钊,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钱毅,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超诉被告钱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超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许超负担。审判员  胡小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皮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