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许超与钱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超,钱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许超,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委托代理人:董钊,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钱毅,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超诉被告钱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超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许超负担。审判员 胡小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皮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