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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田孝凤、郭秋元与被执行人王立明、张风、张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孝凤,郭秋元,王立明,张风,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田孝凤,女,满族,农民,住兴城市东辛庄。申请执行人郭秋元,女,汉族,某学校教师,住兴城市。被执行人王立明,男,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张风,男,满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张民,男,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田孝凤、郭秋元与被执行人王立明、张风、张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葫民一终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立明、张风、张民给付申请执行人田孝凤、郭秋元违约金20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田孝凤、郭秋元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立明、张风、张民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田孝凤、郭秋元违约金224824.00元,执行费3224.00元被执行人王立明已交付,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葫民一终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任学义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树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