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秦登山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登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556号罪犯秦登山,男,生于1974年1月14日,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谢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登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经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淮刑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秦登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秦登山在服刑期间曾因违规行为受到扣分处理,后经民警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1月至2013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登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系累犯首次减刑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登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