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锦江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多某某、开某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锦江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多某某。辩护人肖忠平,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措加伍姆,四川广播电视台藏语翻译。被告人开某,自报名罗某某。辩护人彭莉花,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措加伍姆,四川广播电视台藏语翻译。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刑诉(2013)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多某某、开某犯抢夺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白文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多某某及其辩护人肖忠平,被告人开某及其辩护人彭莉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9月11日23时35分,被告人多某某伙同洛某某(另案处理)流窜至成都市金牛区银河北街199号门口,由被告人多某某驾车,洛某某下手,从马路对面的一辆甲壳虫汽车的副驾驶位置上抢走被害人邓某放在此处的一个手提包,内有现金700元,苹果Iphone4S手机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0元),路过的民警解某在阻拦时被洛某某用刀杀伤,后被告人多某某和洛某某弃车逃离现场,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2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多某某、开某窜至成都市锦江区新桂村西五街16号门口,由被告人多某某驾车、被告人开某下手,抢走被害人赵某放在停放在此路边奥迪车内副驾驶位置的一个手提包,内有现金1400元、诺基亚X7手机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22元)、黑色手机一个。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多某某、开某被公安机关挡获,从二被告人车内追回诺基亚手机并发还被害人,赃款和另一手机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多某某、开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及视频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多某某、开某的户籍材料及辨认说明,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涉案证物照片及车辆信息,证人解某、文某、廖某、向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邓某、赵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洛某某、绒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多吉某某、开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手印鉴定书,成都市金牛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金价鉴(2013)第01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成都市武侯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成武价鉴(2013)第5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多某某抢夺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422元,被告人开某抢夺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522元,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作用、地位大致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按罪责自负的原则量刑处罚。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多某某、开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2、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多某某、开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被告人多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被告人开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 锐人民陪审员 范林瑶人民陪审员 张 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秋月 来源:百度“”